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7月18日10时起至2016年7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宁河县朝阳花园32-2201、33-1703、1803、2103、2203、2303、2403、2503、2604号共计9套房产。
1、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房号 | 所在层数/总层数 | 建筑面积(㎡) | 评估价值(元) |
1 | 32-2201 | 22/26 | 129.22 | 971347 |
2 | 33-1703 | 17/26 | 94.22 | 686581 |
3 | 33-1803 | 18/26 | 94.22 | 693742 |
4 | 33-2103 | 21/26 | 94.22 | 708252 |
5 | 33-2203 | 22/26 | 94.22 | 715412 |
6 | 33-2303 | 23/26 | 94.22 | 715412 |
7 | 33-2403 | 24/26 | 94.22 | 729922 |
8 | 33-2503 | 25/26 | 94.22 | 729922 |
9 | 33-2604 | 26/26 | 100.23 | 784701 |
合 计 | 888.99 | 6735291 |
2、上述房产为在建工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不明,房产用途为居住。
3、上述房产均为毛坯房,外檐刷涂料,室内墙面抹灰罩白,水泥砂浆抹平地面,塑钢窗,入户防盗门。
天津市宁河县朝阳花园32-2201、33-1703、1803、2103、2203、2303、2403、2503、2604号9套房产的起拍价为6735291元,保证金为67万元,增价幅度为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17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配套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标的物目前为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产权证,能否办理、何时办理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龙城支行,账号:02-19040104000640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我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22-27506745
法院监督电话:022-27506875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